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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开管发〔2023〕42号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解决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经开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源不足、部分安置户多年未安置、财政资金长期支付安置过渡费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高效推进下一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以及《内江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经2023年第13次党工委会议、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此文有删减)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经开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源不足、部分安置户多年未安置、财政资金长期支付安置过渡费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高效推进下一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和《内江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在借鉴外地经验和结合经开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经开区落实拆迁主体安置责任过程中,将应安置房屋货币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安置对象,被安置对象持房票,原则上按照经开区房票安置配套政策通过自主购房实现安置。 经开区拆迁协调办代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房票的统一印制、核发、核销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签订《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尚未启动选址和建设安置房项目所涉及的被安置对象。 新启动的拆迁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实施房票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房票安置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经开区拆迁协调办负责统筹全区房票安置工作补偿标准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流程,对房票安置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复核,指导培训房票安置工作。 各镇(街道)作为房票安置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政策宣传、《房票安置补充协议》签订等工作。 房票安置工作涉及的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可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条 房票安置工作所需资金,区级项目由区财政保障,市级项目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章 房票安置决定和公告 第六条 房票安置计划由经开区拆迁协调办牵头,区财政局、建设局、自规分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结合经开区实际按批次制定,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和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发布《房票安置决定》。 第三章 房票安置与补贴 第七条 以户为单位,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被安置对象自主选择是否纳入房票安置。若被安置对象不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原签订的《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执行,由政府统一选址建设安置还房予以安置。 第八条 被安置对象选择纳入房票安置的,由被安置对象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后,原则上在房票安置房源库内自主购买经开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若经开区范围内安置房源不足,以户为单位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报内江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指导工作专班同意后,允许跨区域选购房源。 第九条 房票面值。房票面值(元)=基本安置费(元)+安置补贴(元)+超期过渡费(元)。 (一)基本安置费。基本安置费(元)=认定安置面积(㎡)×房票安置单价(元/㎡)。 认定安置面积: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明确了面积的,按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执行;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仅约定户型未明确面积的,按照“一室不超过45平方米,二室不超过70平方米,三室不超过105平方米,四室不超过130平方米”认定安置面积。 房票安置单价,参照市住建部门对外公布的经开区辖区内近期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经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半年内不得上调,按批次动态调整。 (二)安置补贴。安置补贴(元)=房票安置补贴(元)+物业补贴(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元)。 1房票安置补贴。房票安置补贴(元)=被安置对象人数(人)×3000元/人。 2.物业补贴。物业补贴(元)=认定安置面积(㎡)×0.91元/㎡/月×180月。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元)=认定安置面积(㎡)×75元/㎡。 (三)超期过渡费。被安置对象与镇(街道)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后,计发6个月过渡费。 第十条 房票核发。房票面值在房票中载明,核发至被安置对象。 第四章 购房规则 第十一条 被安置对象凭房票,原则上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经开区范围房源库内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若经开区范围内安置房源不足,以户为单位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报内江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指导工作专班同意后,允许跨区域选购房源。 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对象应为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应安置对象,不得将安置房票转让、买卖、抵质押,非配偶、非直系血亲不得赠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总价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90%,房票剩余面值由经开区发放给被安置对象。 被安置对象在完成安置购房且购房总价不足房票面值90%的情况下,可选择购买经开区范围内商业门市、停车位补足90%。购买商业门市、停车位属个人投资行为,由被安置对象自行负责。 购房款总额大于房票面值,超出金额由被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购房金额在房票面值以内的,免征契税。(赠与直系血亲购房、遗产继承,不能享受契税减免)。购房金额超过房票总价款的,超出金额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其他办证费用等由被安置对象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房票使用期限。房票应在签订正式《房票安置补充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超过6个月被安置对象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票安置补充协议》终止执行,重启执行原《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 第五章 安置房源 第十七条 安置房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公开征集,申报纳入房源库的房源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纳入房源库管理。参与经开区房票安置的被安置对象,原则上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经开区范围房源库内自主选购。 第十八条 经开区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房票安置范围的开发楼盘进行监管,若发现有虚假宣传、捂盘销售、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向市住建部门申报取消参与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结算 第十九条 被安置对象自行向银行开设个人专设账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中政策范围内购房款30%首付款由区财政或市财政一次性支付,剩余70%购房款的按揭贷款本息由区财政或市财政5年内逐月偿还完毕。 第二十条 被安置对象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经开区与开发企业、被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房票安置的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房票安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拆迁协调办、财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不定期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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